本案亮點:
搶注他人商標,借此牟利,商標局不答應(yīng),法院不答應(yīng),沒人會答應(yīng)!
第三人系知名童鞋品牌“泰蘭尼斯”持有人,原告非法搶注“泰蘭尼斯”在非鞋子商品的商標,后被第三人依法無效,原告不服,遂起訴被告國家知識產(chǎn)權(quán)局(商標局)。
北京市知識產(chǎn)權(quán)法院經(jīng)審理查明:1、原告曾向第三人“泰蘭尼斯”采購過鞋子,對其品牌有接觸;2、原告曾答應(yīng)出售其搶注的“泰蘭尼斯”商標給第三人;3、原告名下注冊了130多件商標,多件商標均為具有知名度的品牌,存在搶注惡意。
判決:維持無效決定,駁回原告全部起訴。
行政判決書:(2023)京73行初8843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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